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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财农发〔2020〕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财法发〔2022〕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农业农村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台州市乡村振兴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农发〔2023〕21号规定,自2023年12月27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台财法发〔2024〕5号 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湾新区管委会,各区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台州市市级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着力提升管理效能和资金绩效,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守牢海上安全底线,保障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促进海洋与渔业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渔业公共设施建设、渔业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渔业资源保护、现代渔业生产发展、渔业公共安全保障、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支持政策的资金,其中用于配套中央、省级资金,按照中央、省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对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

(一)坚持服务中心。聚焦聚力渔业重大部署、重点工作和重要领域,集中财力办大事,构建更加优化、高效、精准的财政支持海洋与渔业发展导向机制和资金投入布局。

(二)坚持全程管理。建立覆盖预算编报、资金分配、任务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总结整改等资金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增强透明度。

(三)坚持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构建完善以绩效为核心的资金项目管理机制体系,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坚持规范高效。既要加强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又要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优化流程环节和操作程序,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服务便捷”的资金管理新格局。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负责海洋和渔业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以及项目库建设,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和绩效评价等。

各区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市局确定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负责具体项目遴选、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等,并做好任务清单细化落实、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监管,负责对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反馈问题进行具体整改。并结合当地实际,健全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办法体系和工作措施机制。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任务清单,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台州市区范围内(除市委市政府明文规定外)海洋与渔业事业及产业发展相关的行政事业单位、渔业企业、规范化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人等(以下简称补助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渔港建设与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海洋防灾减灾、渔业环境监测、渔民转产转业。

(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渔业基础调查、规划编制、渔业信息化建设、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

(三)扶持海洋与渔业生产发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原则上推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管理,并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

(一)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的因素分为客观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等三类。

1.客观因素。主要包括项目的重要性,综合考虑各区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当年重点工作或涉及资金补助工作项目推进情况,创新示范性,当地资金配套落实情况,对各区重点项目按照省、市工作方向进行分配。

2.绩效因素。主要包括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具体项目报备和实施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执行率等支付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单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子因素。同时考虑当年补助项目实施的绩效情况。

3.其他因素。主要包括承办上级交办相关工作任务等子因素。

(二)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通过公开申报、竞争立项的方式,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经过专家组评审等方式确定建设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等基本支出、建造楼堂馆所以及与海洋与渔业事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当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扶持重点,建立海洋与渔业项目储备库。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在网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库,并在上一年度11月底前录入项目储备库。各区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当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除突发应急事件外,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储备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更新、补充、调整,按年度进行分类,规范项目编号、项目申报类别、项目文本和实施方案等具体标准。进入项目库中超过三年未能立项的项目,自动清退出项目库。

第十二条  加强部门之间的项目库衔接,避免同一申报主体在不同部门重复申报项目。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程序、材料和时间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根据下一年度扶持重点,确定各种分配方式的补助资金额度、分配原则、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制订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竞争性项目申报指南应在上一年度8月底前下达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并在门户网站公示。

(一)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认真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对于采用竞争性立项等方式分配的,各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会同区财政部门汇总材料后正式行文上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财政局。

(二)提供《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含电子文本)和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须清晰表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绩效目标。

(三)竞争性项目申报时间一般为上一年度的9月份。

第十四条  资金审核与拨付

(一)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经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5月底前下达到各区,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同步下达。各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渔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安排使用。

(二)采用竞争性分配的资金,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对各区及市级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确定的考评结果要在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经财政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在8月底前联合行文将项目计划、资金下达到市级相关部门、各区财政和渔业主管部门。

(三)各区应按照市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任务清单、实施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意见等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分解安排、细化实化资金任务,明确具体绩效目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支持对象、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抓好政策执行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组织实施。其中:属于政策性补贴和约束性任务的补助资金不得统筹,属于指导性任务的补助资金在落实相关政策、完成有关任务前提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在本专项扶持范围内自主立项和分配使用资金,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四)各区原则上应在市级资金和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文件下达后4个月内,完成具体资金使用、项目细化报备工作。资金项目任务方案(实施计划)报备后不得随意调整。因重大政策调整、项目实施条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当地规定程序办理,并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各区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全面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储备、立项落地、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评价、考核总结和资金安排使用监管等全过程闭环管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海域)征占用、土地(水域)纠纷、海洋海域变化、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调整。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报告和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原则上不予验收。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提交书面报告,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第十八条  除有特殊规定需由市级部门验收外,其他项目原则上由各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有关情况上报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和市财政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及时调度分析并督促督导各地资金执行进度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指导督促各地及时完成工作任务(任务清单)、绩效目标。

第二十条  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资金项目监督检查、专项督查,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区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全面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完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