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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7〕9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4-27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的减免税事项

(一)调整下放减免税的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对桂国税发〔2005〕145号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提高到年减免税额在16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

(二)简化审批程序。

1.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事项的审批实行由自治区国税局和主管国税机关两级审批制度。对减免税审批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相关的资料齐全后,在权限范围内直接做出是否可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对初始审批的申请超过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权限或主管国税机关已做出减免税决定后超过审批权限的,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意见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2.对已批复减免税企业因超过审批权限正在上报审批途中的减免税审批事项,其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应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3.对无期限暂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主管国税机关应逐年对减免税事项进行审核执行。

4.对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15%优惠税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事项,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相关的资料齐全后报地级市国税局审核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5.对在我区内跨地级市经营需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由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级市国税局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审批。

6.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事项。对总机构及所属企业在同一市内的,由纳税人直接向地级市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地级市国税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对总机构及所属企业不在同一个地级市的,由总机构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意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