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基〔201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6〕4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列入试点范围的市、县(市、区)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第三条 补助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负责确定补助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组织开展竞争性分配具体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农村综合改革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实、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
第二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补助资金主要支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引领村民群众参与发展的土地股份合作、农业产加销经营合作、休闲民宿经济,以及就地利用村内资源资产兴办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等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
第七条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要坚持稳健经营原则,努力规避市场风险。在兴办项目的出资方式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单独出资兴办、参股联合发展、兴建设施定向出租收取固定回报等方式。
第八条 补助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统筹考虑以下因素:
(一)地方政府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重视,有相应配套政策措施;
(二)地方财政安排有专项扶持资金;
(三)试点方案符合中央和省里提出的工作要求,重点突出,实施计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试点村项目内容具体;
(四)项目投入产出绩效预期明显。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分配
第九条 标的发布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扶持村级集体发展试点工作部署及我省试点工作总体安排,省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布置下达试点工作计划及申报试点项目通知,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条 项目申报
参与竞争的市、县(市、区),由市、县(市、区)政府或财政局、综改办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向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提交试点申请,参加补助资金竞争性分配。
第十一条 评标
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对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