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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江府办〔2008〕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9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19〕39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月13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江府〔2021〕1号规定,截至2020年9月现行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二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解决江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以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07〕7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企业

江门市破产、关闭、解散的国有和县级以上集体企业(下称困难企业)。

二、适用人员

已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领取养老金,并在粤发[2007]14号文下发之日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2006年12月31日后破产、关闭、解散的企业,凡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金支付、社会保险接续等办法不明确,职工安置资金不落实的困难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