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2020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滨财法〔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滨财法〔2022〕10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4年5月26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滨政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财政局 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
2020年4月26日
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19〕l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财金〔2019〕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金融创新发展引导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中,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的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的资金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和验收等,并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专项资金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各级财政与同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在规定权限内安排使用资金。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系统,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专项资金项目全部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建议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专项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所属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的前置条件。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报对下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编制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模式,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方式:
(一)普惠金融发展方面。用于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相应权重根据各县(市、区)业务开展情况、资金需求情况、以前年度资金使用绩效、中央与省、市级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由市财政局按年度将中央及省、市级预算指标切块下达,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使用。
(二)“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方面。对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给予保费补贴,对银行贷款本金损失给予补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发放力度,合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年度预拨市级预算资金,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筹使用。
(三)金融创新发展引导方面。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对企业经过规范化改制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辖外银行金融机构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新旧动能转换优秀产品等金融重点创新发展事项给予奖励补助,推动我市金融业改革创新,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实行“总额控制、统筹使用”,在每年的预算额度内组织实施。
第九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本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预算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市本级支出的资金应明确到具体项目,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批复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方式,由市业务主管部门科学遴选确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意见,重点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