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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人社〔2019〕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8月28日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0〕1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人社〔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人社〔2023〕7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丽水市委组织部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 水 市 财 政 局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博士后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性青年人才的重要渠道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18〕120号)和《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统称博士后工作站)、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为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机构(简称设站单位),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平台从事研究工作,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简称“国家级工作站”。

本办法所称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简称“省级工作站”。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简称“流动站”。

第二章 设站管理

第四条  本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单位,具备我省关于博士后工作站基本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工作站和省级工作站,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等单位可以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五条  申请设立省级工作站的单位按规定登录浙江博士后网提交电子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含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市直单位及省部属在丽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申请设立国家级工作站的,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部署,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推荐。

第六条  省级博士后工作按照“先设站、后授牌”的要求,在首次招收博士后人员后向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交授牌申请,按规定授牌后,正式成为省级工作站。

第七条  鼓励暂未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但有开展博士后工作实际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丽水市博士工作站(简称市级工作站),并试运行博士后工作机制。

第八条  设立市级工作站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直单位及省部属在丽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备案。

市级工作站申报及管理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确定。

第九条  鼓励支持市域内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生态能源和生物医药产业开展博士后平台建设,积极促进已经建立省级企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检测中心等重要平台的企业设立工作站,以支持产业创新发展和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鼓励支持高新技术园区、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园、三创示范基地以及特色小镇等开展博士后平台建设,积极为园区(基地、小镇)成长型科技创新企业提供博士后工作服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设立工作站,依托省内外高校流动站学科资源开展博士后工作,为我市引人育人、师资储备、培育骨干青年教师搭建平台。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重点落实以下支持举措:

(一)制定并发布设站引导目录,引导和优化设站结构和布局。

(二)针对各类园区(小镇、基地)、重点扶持行业以及意向设站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政策宣传和设站指导等工作。

(三)与各大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省博士后联谊会、省博士后创新基地、长三角人才社团联盟及各人力资源服务社会组织等架接通道,不定期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为意向设站单位招收博士后人员做专业指导和帮扶服务。

(四)不定期举办博士后人员联谊、学术技术交流和科技服务活动,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

(五)定期开展博士后管理服务评优工作,提升博士后管理服务能力。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工作站应联合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国家级工作站,按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设站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站条件、招收程序和招收方式等规定招收博士后人员。市级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工作站联合流动站招收博士后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因素择优招收;应当按规定程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报批手续;应当按规定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各方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工作站应结合科研项目要求,与博士后人员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在站期间的科研课题、目标、进度、经费和科研条件等内容。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要充分发挥管理责任主体作用,按规定做好博士后人员招收培养、使用考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按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落户等有关手续,并组织开题评审、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设站单位要指导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应用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和解决企业技术难题及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等要求开展课题评议、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在站时间计算工作年限。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并按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设站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可按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岗位绩效工资,也可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确定收入待遇。进站前未评定职称的博士后人员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确认中级职称。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按协议要求承担所在单位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理论研究等工作。

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博士后研究,可向工作站提出退站申请;博士后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博士后研究的,由工作站在告知博士后人员本人或公告后予退站。

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设站单位按规定将退站人员的人事档案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受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期满并完成科研项目,工作站应组织专家考核小组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评定。博士后人员通过出站考核后,设站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出站手续,并指导其办理博士后证书。

第四章  运行管理及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省级工作站,给予20万元建站资助,升级为国家级工作站的再给予30万元建站资助。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日常经费资助,资助一般不超过2年,因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需延长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的,按实际在站年限资助。市级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研究人员,给予每年5万元日常经费资助,资助不超过2年。

资助主要用于工作站科研经费及博士后人员生活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站获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给予1:1配套资助。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分类评价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各工作站(含市级站)运行情况、科研项目成效等工作开展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良好和优秀。

考核方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对运行良好、科研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并被评为良好工作站和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