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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6]4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1-1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行业纯益率调整问题,将另文明确。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6〕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为保证该项政策从今年下半年起顺利实施,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26号精神,现就具体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是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前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有利于缩小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竞争。这项政策调整意义重大,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政策落实工作,及时、广泛、深入地宣传新的计税工资政策,使纳税人尽快了解新政策精神,并依据新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纳税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基层税务机关要抓紧做好政策调整的相应工作,确保今年内新的计税工资政策落实到位,使纳税人在12月底前享受到计税工资政策调整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