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
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和《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
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
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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