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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渝财综〔202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人民银行各级支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 财税〔2021〕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即财税〔2021〕8号文件所指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现将划转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凝聚共识,密切协作

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置费等2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刻领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我市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置费等2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的划转工作。

市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和部署此次征收职责划转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划转各项准备工作并加强对区县部门的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提升服务质量。

二、精准对接,按时划转

2021年6月30日前,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置费等2项非税收入的市与区县两级执收部门,要按照“先清理、后移交”的原则,分别与同级税务部门完成征收职责的划转。清理移交资料包括:市、区县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置费征收依据、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代征协议等现行政策文件;2020年度、2021年1-6月的征收明细数据;2021年垃圾处置费应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核费名单。移交资料须形成纸质件并附电子文档,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确保交接资料准确、完整。

三、优化征收,方便缴费

土地闲置费、垃圾处置费等2项非税收入在征收对象、申报期限、应缴费额确定等方面各有不同,与业务主管部门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市税务局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便民、高效”和“平稳有序、优化征管”的原则,分类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涉及经费划转的,按程序报批。具体征缴事项由市税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公告。

四、明确职责,提升质效

土地闲置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向缴纳义务人(土地使用权人)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文书,并向税务部门推送《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等费源信息。缴纳义务人依据《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凭证。土地闲置费申报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垃圾处置费由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开具缴费凭证。申报期限和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未按时缴纳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