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就业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人社发〔2011〕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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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在解决好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就业及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为目标,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地要加大力度,在对省内各类户籍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前提下,尽快将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提高到12%以上,并以我省农村户籍劳动力中尚未纳入养老保障覆盖范围的人群,包括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