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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为来渝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为来渝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02〕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5年6月10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2月9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2号)文件精神,市公安局、市外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为来渝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从服务经济建设和改善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渝服务和投资工作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为来渝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市公安局 市外办 市教委 市科委 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 市外经贸委 市侨办

(二○○二年十月)



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重庆服务和投资,促进重庆的经济发展、服务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外交部等9部、办、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国办发〔2002〕32号)的通知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现就进一步为来渝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教育交流与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智力)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