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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黔国税发〔2008〕7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07

USHUI.NET®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我省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