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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甘国税函发〔2009〕18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6-08

USHUI.NET®提示:根据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管理制度目录的公告》(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各市(州)级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应按照甘国税函发〔2009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失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废止】一、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各市(州)级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管理,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应按照甘国税函发〔2009〕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法规{2007}46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国税发〔2009〕8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中提到的“备案管理部门”分为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省的管理部门为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各市(州)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对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