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2-10
为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原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