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等5个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1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财政局、科委(科技局)、人力社保局、地税局,市级有关部门干部(人事)处(部):
现将《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9日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好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渝府发〔2017〕14号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鸿雁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实施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 “鸿雁计划”人才奖励资金、引才单位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自治县)财政各承担50%。市、区县(自治县)引才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综合性引才活动支出由本级财政承担。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两级分担、市级确认、区县发放、分期兑现”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奖励申报和确认
第五条 奖励补助对象为渝府发〔2017〕14号文件印发之日及以后引进来渝工作的人才及其用人单位,奖励标准按渝府发〔2017〕1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条 人才奖励、用人单位引才补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向纳税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一)申报人才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人才奖励申报表》(附件1)。
2.申报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复印件。
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区县(自治县)地税部门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二)申报用人单位引才补助应提供《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引才补助申报表》(附件2)。
第七条 人才奖励和引才补助由用人单位在人才来渝工作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地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原则上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报。用人单位登录重庆市“鸿雁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