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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杭政办〔2008〕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担保融资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及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
  (一)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民营科技再担保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成立再担保机构的首期资金,并积极争取社会资本参与,今后再逐年增加资本金。再担保机构将通过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有效缓解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提高担保机构的运营能力。
  (二)继续组织开展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完善评级体系建设和评级指标设置,扩大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在工程担保的资格审批、担保机构补偿资金的审批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信用评级结果的作用。根据中介机构信用评级的结果,每年对我市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奖励,并在媒体上对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与考核奖励结果予以公告,扩大优秀担保机构的示范效应。
  (三)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根据我市担保机构的发展水平和经营状况,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促进其做大做强。
  (四)争取省财政对地方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加强与省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省财政对地方担保机构的各项政策扶持,包括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和省中小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等。
  二、营造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市经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配合国家、省、市做好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相关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促进本地中小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