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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购买专属医疗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购买专属医疗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医保规〔20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2023-12-18规定, 保留,有效期2025年8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有效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广大参保人幸福感、获得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以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 ( 粤府办〔2015〕3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购买专属医疗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本人自愿原则,符合专属医疗险购买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使用现金或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扣的方式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同一保单仅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支付。

  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中不高于积累额30%的部分用于为本人及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同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个人账户累计用于购买专属医疗险产品的金额不超过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