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
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
国有企业负担,规范天津市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我们拟定了《天津市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推动市属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6〕3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国有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中央下放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
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通过市财政新增预算和市国资委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国资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市国资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是
国有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第七条 补助资金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验收费用以及由移交和接收双方认可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必要费用等。审计费、人员安置费、过渡期运行维护费、预提的二次供水费、外墙保温费、抗震加固费、办理产权证等办证费用,以及欠缴的住房维修基金等其他费用,不属于财政资金补助范围。
第八条 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补助资金由政府对分离移交费用实行比例补助,其余资金由移交企业及其上级集团负责。
第九条 资金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审核后的实际分离移交费用和相应补助比例计算确定。补助比例为50%。
参照中央补助标准,我市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标准分别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热(气)0.95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审核后的实际分离移交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超过户均改造费用标准的,按照户均改造费用标准、改造居民户数和补助比例计算。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应分配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第三章 补助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条 市管企业作为资金申请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本集团所属
国有企业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企业,筹措启动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将本集团预拨资金申请报送至市国资委,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国资委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应补助金额进行测算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预拨申请主要包括: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体工作方案;
(二)本年工作计划;
(三)分离移交协议(需明确改造户数、合同金额等具体信息);
(四)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申请预拨资金理由、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
(五)“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附表1)。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按照应补助资金的60%预拨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移交方应委托具备相应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