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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函〔2010〕185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0-06-12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前,应向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提请备案或虽提请备案但未能获得主管国税(监管)机关备案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二、金融机构提请备案资料包括农户贷款的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申请表》、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保险公司提请备案资料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保单以及保费收入核算明细账(或汇总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对农户小额贷款户数过多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户数过多的纳税人,其应提供的农户贷款证明材料或保险业务保单资料,可由主管(监管)国税机关随机抽取而定。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抽查后,若发现有不符条件的农户贷款或保险业务,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所有的农户贷款的证明材料或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的保单,主管(监管)国税机关再逐一核实。
三、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主管(监管)国税机关报送资料提请备案。备案权限、程序和职责参照赣国税发〔2010〕62号文件执行。
四、鉴于总局文件下发较晚的特殊情况,对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未及时申请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备案的,允许纳税人补充申请备案和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在200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未经主管(监管)国税机关备案而自行享受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补充申请备案,主管(监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允许其享受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对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应追缴相应税款。纳税人补充申报备案时间截止2010年8月31日。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2010〕4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10-05-13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4年后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2017年后执行《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