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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人社办发〔2020〕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2〕86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0〕97号)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团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青年技能培训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津人社办发〔2020〕13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相关职工需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享受减免政策的视同缴纳)。

(二)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就业管理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三)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也可参照社保缴费减免政策中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单位社保缴费的信息确定。

(四)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认定条件是2020年7月1日后企业月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同比下降50%及以上。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申请补贴的月份均应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