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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暂行标准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6〕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随着我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有必要适当提高我省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为加强对城镇干部职工住宅标准的管理,经省政府研究,特制定我省城镇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