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发〔1999〕2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快开发区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一)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省开发区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开发区利用外资已接近全省利用外资的50%,出口创汇持续大幅度增长,经济总量迅速扩张。加快开发区建设,是吸收利用外资,扩大外贸出口,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促进全省经济增长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的重要途径。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关系到我省能否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关系到21世纪浙江经济发展的后劲与层次,关系到浙江在新一轮对外开放高潮中能否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开发区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解放思想,加大力度,切实加快开发区的建设。
(二)我省开发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从我省实际出发,遵循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国内经济技术合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吸引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出口创汇为主,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我省制度创新的先导、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基地、两个文明的窗口和面向21世纪浙江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开发区
(三)各开发区应从实际出发,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资源优势,高起点,宽视野,适度超前,制定和完善开发区总体规划,明确功能定位,确立开发时序,坚持基础设施先行,形成区域特色,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吸引力。开发区总体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开发区应在开发区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期满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
三、完善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权限
(五)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管委会行政管理人员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管委会代表本级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六)管委会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嘉兴、绍兴开发区,其管委会可单独设立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行使市(地)一级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工商行政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可在区内设立派出机构,行使委派部门的管理权限。其他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可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派驻人员,受开发区管委会和各自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
(七)设在管委会的计划与经济、外经贸、工商分支机构,代表其职能部门,对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和具备其他生产条件,产品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依法进行审批,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等,办理区内企业的登记注册等手续。需经省和国家审批的,由分支机构按程序报省有关部门审批或转报,并抄有关部门备案。
(八)设在管委会的规划建设分支机构,代表其职能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按权限审批区内各类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抄有关部门备案。
(九)设在管委会的土地管理分支机构,代表其职能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划拨、抵押登记等各种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并以其职能部门的名义,依法签订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需上报审批的,由分支机构依法报批,并抄有关部门备案。各级政府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应优先安排开发区的用地。
(十)设在管委会的环境保护分支机构,代表其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或省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按管理权限审批进区企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登记表,办理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抄有关环保部门备案。
四、加大对开发区的扶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