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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在前期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设,加快实现制度全覆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制度范围。

二、统筹层次

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过渡,到2017年底前全面实现市级统筹。

三、筹资机制

按照公平、可持续的原则,建立政府、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多渠道筹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