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规〔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截至2020年12月20日继续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津政发〔2015〕10号)相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促进PPP项目规范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 (
津政发〔2015〕1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奖代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统筹用于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目的是推动全市PPP项目加快实施进度,规范运作流程,保障项目质量。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政府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
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以奖代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市财政局对中央、市级PPP示范项目,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2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4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600万元。在此基础上,对于有民间资本参与入股的PPP示范项目,再按照项目投资额的0.1%额外给予奖励,最高奖补100万元。
第六条 对民间资本进入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现代农业等领域的PPP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以奖代补政策。
第七条 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运营补贴等。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各区财政部门汇总本级以奖代补资金申报项目后上报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纳入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按照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
(二)项目已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三)选择社会资本的采购过程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已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
(四)项目已实际开工建设。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