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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1〕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国发〔2010〕36号)精神和《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有效缓解就业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以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城乡统筹、就业导向、技能为本、终身培训的原则,着力推动制度创新、加强能力建设、完善保障机制,进一步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调节、企业主体、社会支持、劳动者积极参加的职业培训新格局,劳动者职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明显提升。
  (二)目标任务。“十二五”时期,建立覆盖对象广泛、培训形式多样、管理运作规范、保障措施健全的职业培训工作新机制,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基本形成职业(工种)齐全、设施设备完好、区域布局合理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网络,满足不同人群、不同技能等级的职业培训需求,力争使每个有培训愿望的就业创业者至少获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新生劳动力掌握一项初级以上职业技能,企业技能岗位职工普遍提高一个技能等级,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
  二、广泛开展面向各类劳动者的职业培训
  (一)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着力提高参训人员就业能力和培训后的就业率。深入实施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积极开展农民农业专业技能、农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民培训从适应性、数量型向战略性、质量型转变,使广大农民实现就近就地就业和转移就业。做好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使退役士兵通过培训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并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失业人员的初级技能和技能提升培训,组织开展新成长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深入实施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成年居民文化水平和就业能力,延长人均受教育年限。鼓励高等院校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同时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应定期公布市场供求、紧缺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等信息,积极引导各类劳动者选择适合自身需要的职业培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要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各类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
  (二)切实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贯通企业职工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针对岗位需求和职工特点,开展脱产培训、岗位练兵、班组长培训等多层次、多样化培训;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及待遇相挂钩的机制,职工参与职业培训情况作为晋升职业资格的必要依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状况、技术工人占职工总量的比重及落实技术工人待遇情况,可作为企业参加评优、资质评估的参照条件。进一步加大对特定行业、特定工种和岗位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危岗位(工种)实行岗位培训、定期培训等强制培训制度。
  (三)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通过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受训者的创业能力。强化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及创业咨询、创业孵化等服务手段的衔接,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体系,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着力抓好高技能人才培养。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裕、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以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建立和完善政府补贴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研修制度和青年高技能人才储备制度。
  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政策,企业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对应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支持企业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按专利、技术、信息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引导企业为高技能人才设立高技能津贴,已有津贴的要及时调整、适当提高标准。
  三、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一)整合培训资源。强化职业院校社会培训功能,支持各类职业院校举办与自身优势专业相关的职业培训。依托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着力打造一批功能齐全、设备先进、培训质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职业培训示范基地。进一步明确政府举办技工院校的责任,充分发挥在职业培训、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作用,到“十二五”末,力争每个市都建立1—2所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鼓励和引导经济发达的县(市)举办技工院校。加强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各类社区学校建设,增强其职业培训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加快形成职业培训的市场化机制。民办培训机构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学校同等对待;经评估符合条件的民办培训机构可转为技工院校,并在招生就业、师资培养、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对待。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争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建立以初、中级技能培训鉴定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在各市提升改造一批以中、高级技能培训为主的公共实训基地。按照政府适当补助的模式,“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与我省主导产业、区域经济、块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二)改进培训方式。大力推行校企合作,支持企业与学校合作建立实训基地,积极鼓励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企业共同开发培训课程,引导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培训开班事前审批、事中抽查、事后鉴定考核制度,健全培训效果跟踪评估制度,鼓励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切实保证培训质量。推动大中型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立200家技能大师工作室,使其成为企业技师技术交流、科研创新、师傅带徒的平台。各地应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贡献突出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适当补贴。
  (三)强化基础管理。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到大中型企业、院校培训和研修制度,建立教师国际交流学习机制,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一体化”教师队伍。进一步完善专兼职教师制度,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到院校担任教师。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录用到院校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的,允许其在试用期内取得教师资格。加强职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各市在2012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工作,积极开发职业培训鉴定教材和题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考评体系,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大力推行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制度,在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高技能人才考核评价制度,对企业贡献突出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可直接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院校课程的衔接,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技能鉴定同步实施制度,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都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四)搞好就业服务。充分利用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校企对接等形式,搭建参加职业培训人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