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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9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5-15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除应按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第二项第(二)点第4小点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同时,不再要求提交66号文第二项第(二)点第4小点规定的“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材料”。。

二、创业投资企业已按照66号文规定办理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的,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提交第一点规定的报备资料。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