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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2010〕1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我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工作,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 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0〕8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贴息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简称“林权抵押贷款”,下同)工作,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积极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2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 全面推进“森林浙江”建设的意见》(浙委〔2010〕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以森林资源资产为抵押品的贷款利息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


  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有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贴息范围。对符合以下用途之一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一)农村经济发展的生产性项目。包括: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木本粮油、干果水果、种苗花卉、木材、竹子、茶叶、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等生产经营与加工,以及与林业相关的其他经营项目;


  (二)农村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三)以森林为依托的农家乐等森林休闲产业项目。


  第五条 贴息对象。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置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品向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所贷款项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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