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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嘉兴滨海港产城统筹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嘉兴滨海港产城统筹发展试验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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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海盐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加快推进嘉兴滨海港产城统筹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嘉兴滨海港产城统筹发展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嘉兴滨海港产城统筹发展试验区的批复》(浙政函〔2013〕139号)精神,进一步整合区域空间,发挥产业特色,集约利用资源,加快建设全省海河联运引领区、临港先进制造业示范区、滨海新城建设先行区,现就加快推进嘉兴滨海港产城统筹发展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引领,优化空间布局
(一)统筹各类规划。完善规划体系,加快编(修)制试验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指导试验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才发展、生态环保等科学布局,与“十二五”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海洋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规划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努力推进多规合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滨海办、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二)健全规划管理。研究完善规划管理体制,实行试验区各类规划“一张图”管理。制订《嘉兴滨海港产城统筹发展试验区规划编制和管理办法》,明确各类规划编制主体,抓好各类规划统一审核报批和监督实施。强化规划执行刚性,加强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管理,各类项目引入必须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确保规划得到严格执行。加大市、县两级规划投入,对试验区规划编制经费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滨海办、市建委、市财政局)
二、加强平台建设,推进产业集群
(三)大力支持临港先进制造业。布局建设一批产业链长、带动力强的装备制造和临港大工业项目,支持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和具有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加快打造“百亿企业、千亿产业”。大力构筑以临港制造和港航物流为主导的产业集群,择优发展化工新材料、核电关联装备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临港先进制造业,引进一批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培育一批掌控核心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抢占发展的制高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滨海办)
(四)大力扶持海洋服务业。充分发挥海河联运优势,推进港航物流、大宗商品交易、涉海金融信息服务、滨海文化旅游等海洋服务业发展。鼓励拓展集装箱业务,扶持发展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船舶技术等航运服务业;围绕交易平台建设,吸引化工、煤炭、粮食、石材等贸易型企业入驻,积极培育、引进一批大宗商品国际运营商、贸易商、期货经纪商及相关会计、法律、税务等机构,推进形成综合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支持九龙山旅游度假区争创5A级旅游景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滨海办、市旅游局)
(五)强化产业平台支撑。重点建设嘉兴海河联运物流基地、嘉兴海盐核电及关联产业基地等2个省级海洋特色产业基地,积极推进独山港工业园区、乍浦经济开发区(中国化工新材料园区)、海盐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等产业平台建设。通过支持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名单,优先保障项目资金土地等要素资源,提升试验区各产业平台的能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滨海办)
三、加强资源集约利用,创新要素配置机制
(六)统筹合理安排土地资源。依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成果,修编试验区内所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安全用地,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平湖、海盐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中,对试验区应给予适当倾斜,鼓励和引导试验区积极争取国家、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单列指标和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争取到的土地指标全额留于试验区使用,并由平湖市、海盐县再给予适度配套奖励。对盘活出的“批而未用”建设用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节余部分,优先用于试验区建设。(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滨海办、嘉兴港区、平湖市、海盐县)
(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试点,有效盘活存量土地。以“亩产税收”为核心,实行差别化税收减免,倒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土地亩产倍增。对试验区内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合理设定产业用地指标比例,严格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新增工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容积率不低于1.0,新增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并逐年提高。对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的滩涂围垦土地,免征土地使用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滨海办)
(八)提高港口岸线使用效率。进一步加强沿海港口岸线的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和有序管理。坚持“公用专业优先、国有资本优先、产业发展优先”的原则,完善港口岸线开发利用政策,建立健全沿海港口岸线储备管理和审批制度,对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对已开发使用的岸线建立以经济效益为导向的综合评价(回收)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市滨海办(市港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九)完善用海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加快建立海洋岸线、海域使用权统一收储制度,成立海洋资源储备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制订主要产业节约集约用海控制指标,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使用权供给政策,在海域使用权出让中优先支持试验区重点用海项目。探索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收储制度,实施并规范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等交易活动。海域使用金留市、县(市)部分,全额支持试验区海域与无居民海岛保护、管理和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农业经济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滨海办(市港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嘉兴港区、平湖市、海盐县〕
(十)完善财税政策。嘉兴港区、平湖独山港区及海盐大桥新区的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入实行“内部循环、封闭运行”,全额用于试验区发展所需。争取参照执行省产业集聚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试验区内现代服务业(营改增部分)向境外提供的相关服务,经认定后可免征增值税。试验区内的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实行即征即退50%增值税政策。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由属地财政部门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根据其税负增加情况给予补助。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符合条件的,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滨海办、嘉兴港区、平湖市、海盐县〕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嘉兴港港口建设费每年市里留存部分全额用于港口建设发展;争取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试验区建设项目的补助额度;探索设立试验区产业发展基金;市及平湖、海盐、港区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各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以项目形式对试验区产业平台、科技创新平台、海河联运项目、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海洋人才引进等进行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滨海办(市港务局)、嘉兴港区、平湖市、海盐县〕
(十二)加强陆海污染综合防治。以“五水共治”为抓手,加快实施水环境整治,建立最严格的水环境保护制度。完善以污水排放总量和污染物浓度为基础的双因素阶梯式污水处理收费办法,对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水实行加倍收费。建立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保障征收的排污费资金用于试验区及杭州湾海域范围内的生态补偿、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打造陆海综合统筹和区域联动防治生态区域,发展循环经济,加大节能减排和“三废”整治力度,统筹生态环境监防体系,建设绿色生态滨海新区。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建立海洋环境立体监测体系,推进涉海环境联合执法和跨行政区域海洋污染联合防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嘉兴海事局、市农业经济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滨海办(市港务局)〕
(十三)推动能源、环境容量等要素优化配置。适度提高试验区用能比例,积极探索节能降耗激励和约束机制,以企业核定的用能总量为基准值,通过建立公共交易平台,实现企业用能总量指标交易。建立以单位能耗等为基础的阶梯式电价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和一倍以上的,分别比照限制类和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探索中水回用、再生水利用、海水淡化激励机制。支持试验区自行制订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行业整治及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分年度确定整治、关停企业名单。预留部分排污权交易指标,按照排污权交易调配政策专项用于试验区建设,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所需的环境容量指标。(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嘉兴电力局、市滨海办、嘉兴港区、平湖市、海盐县)
四、推进金融创新,加强建设资金保障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融资项目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项目贷款、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扩大对试验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