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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通人社规〔2016〕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6月29日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通人社法〔2020〕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通财金〔2022〕34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 通政规〔2015〕3号)已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现就贯彻执行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从参保缴费的次日起生效。

二、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多个用人单位同时参保缴费的,工伤发生后由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伤残津贴。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按规定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