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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人社发[2017]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0月13日

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资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促进大学生创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发挥其引领大众创业、促进万众创新作用,根据《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委〔2015〕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大创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大创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通过大创引导基金的引导投资,鼓励专业创业投资机构对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利用专业创业投资机构的创业资源为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高水平创业指导及配套服务,助推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二、基本原则
大创引导基金以效率和安全为核心,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原则,委托专业创业投资机构采用保底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运营管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
大创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扶持对象
大创引导基金扶持对象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和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下统称大创企业)。
大学生创业企业指创办时法定代表人为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或毕业后五年内大学生(包括大专、本科和硕士、博士研究生),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同时成立之初的大学生法定代表人目前仍为企业股东和主要经营者。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指留学人员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其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公司注册资金的30%以上。留学人员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本科及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合法获得外国国籍或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公司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大创引导基金扶持对象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以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
2、企业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下,或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下;
3、符合杭州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好的市场前景或代表未来的技术发展方向。
四、基金规模
大创引导基金规模为人民币1亿元,在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安排。大创引导基金的收益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合作周期
大创引导基金合作周期为7年,自运行管理机构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算。大创引导基金在合作周期内可循环使用。
六、工作目标
大创引导基金每个合作周期内投资我市10家以上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大创企业,力争实现3家被投企业成功上市或被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收购。
七、组织架构
(一)管理机构:成立杭州市成长型大学生创业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和制定相关政策等有关大创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才服务局),由管委会组成部门派出代表构成,负责管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运行管理机构: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高投)作为大创引导基金的运行管理机构,由市高投子公司作为大创引导基金的出资方,受管委会委托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受托管理机构:管委会在大创引导基金每个合作周期内通过公开征集选择1-2家国内VC投资业绩突出、创业资源丰富、管理成熟规范,关注我市大学生创业事业的专业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大创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合作,通过保底跟进投资的形式委托其对大创引导基金进行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创业投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