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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5〕35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通知》(川革发[1979]22号)在我市停止执行。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 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颁发后,在我市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

(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本处理意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处理意见执行。

(二)干部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干部暂行办法》)办理;工人退休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工人暂行办法》)办理。

二、关于离休、退休、退职条件

(三)干部离职休养按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执行。

(四)符合《干部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条件的干部,应该退休。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作条件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相同的干部,退休条件与《工人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相同。

(六)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工人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三)项的年龄条件的,可以退休。

(七)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劳动部(国家劳动总局)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由各主管部门报请中央各主管部门,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后实行。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38℃和热辐射强度3卡以上场所工作。

(八)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工人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实际工作年限。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其中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每从事井下、高温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

经常在0℃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九)《干部暂行办法》第四条、《工人暂行办法》第一条中所称“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是指“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干部和工人。

(十)本处理意见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

(十一)《干部暂行办法》第五条、《工人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1937年7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1945年9月3日起至1949年9月30日止。

(十二)《两个暂行办法》中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

1.参加中国共产党机关工作或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

2.参加民主党派的机关工作或者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从事民主革命工作的时间;

3.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机关专职工作的时间;

4.参加革命军队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时间;

5.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团体的机关专职工作的时间;

6.干部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工人参加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党政机关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

7.参加革命根据地的抗日军政大学、陕北公学、中国女子大学等学校学习的时间;

8.参加1938年在武汉成立的10个抗敌演剧队、4个抗敌宣传队和1个孩子剧团工作的人员中,凡是当时经过党组织决定,派到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共产党员,以及政治上是革命的,始终坚持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非党正式队员,他们参加剧队(团)、宣传队工作的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