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2017〕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 ( 浙财农〔2020〕1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局、粮食局(宁波不发):
根据《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财农〔2015〕121号)、《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粮食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抓好2017年粮食产销工作的意见》(浙农计发〔201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的重要性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代表的新型规模化种粮主体快速发展壮大,并日益成为推动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主力军和重要力量。但与传统一家一户的分散种粮模式相比,新型种粮主体实行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机械化作业,租用流转土地、改善生产设施、购买农资和农机具等需投入大量资金,在当前农村金融服务还不发达、种粮比较效益仍然不高、有效抵押物缺乏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加大和改善对新型种粮主体的金融支持及服务。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政银担协同优势,对于放大财政政策扶持效应,有效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有效破解规模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
二、调整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内容
(一)贷款银行。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实施力度,从2017年起各地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和邮储银行分支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相关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且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
(三)贷款额度和用途。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四)贷款方式。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并探索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试点,试点期限为2017-2019年。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新组建的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新型粮食生产经营和服务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信担保机构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以下简称“粮农贷”)。
(五)贷款期限及利率。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
(一)贷款对象的确定。各地农业部门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和旱粮种植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合作银行会同省农信担保机构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二)贷款申请及发放。列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备选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当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根据本管理办法,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三)贷款管理。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见附件2),报当地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信担保机构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四、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发放和管理
(一)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次年再据实进行结算。各地要在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有关部门。
(二)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出台配套政策。
(三)贴息资金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县财政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四)资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切实强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管理
(一)健全会商制度。省级建立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合作银行、省农信担保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省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会商制度,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指导。各地财政局、农业局、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合作银行参照建立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会商制度,重点做好贴息贷款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细则的研究制订、贴息对象的审核确定、贴息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等。各地要于9月底前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抄送省相关部门。
(二)明确职责分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内容多,各相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共同做好落实。各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贴息资金的落实到位和及时发放;农业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种粮主体发展生产,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并于每年年初向省农业厅及当地合作银行提供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汇总名单(详见附件3),同时通过电子邮件将电子稿抄送省农信担保机构(zjnongdan@163.com),2017年名单于8月底前报送;粮食部门协助做好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合作银行主要负责粮食生产贴息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