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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沪府发〔2017〕89号

USHUI.NET®提示:2023年2月5日出台了新的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通知》 ( 沪府规〔2023〕2号)。请结合引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7日

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境内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相关事项,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居住登记)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居住证明之一:

(一)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办理居住登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采集申请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提供《居住登记凭证》。

居住登记有效期一年,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四条(居住登记信息变更)已办理居住登记的来沪人员居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五条(申领居住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居住证》,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居住证明。

第六条(受理居住证申请)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并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办材料移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居住证制作签发)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材料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后台比对完成核定。对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申领条件之一的,应当通过信息系统,通知公安制证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居住证》由申请人居住地公安分局签发。

第八条(不予办理情形)居住在违法建筑或者有违法居住行为的,不予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

第九条(居住证领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居住证》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

第十条(居住证信息变更)持证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或者其他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居住证换领、补领)《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持证人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及时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换领、补领手续。证件丢失的,可以同时办理挂失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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