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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96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2018年3月11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湛府规〔2018〕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湛江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37号)的要求,结合湛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棚改项目由市、县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制度,履行完整、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手续,由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实施,采用政府采购主体向承接主体购买住房保障服务的模式。承接主体主要依托政府采购资金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合理收益,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向承接主体提供贷款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县政府指市政府以及辖区内有棚改任务、实力较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改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包括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合格的承接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服务。

  第六条市、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原则上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二章规划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第七条市、县房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未来3-5年棚改目标及行动纲要;负责审核各地棚改项目性质、规模以及是否纳入本地区棚改规划,并向省级相关部门上报。

  第八条市、县房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综合确定本地区未来3-5年实施棚改计划目标、行动纲要及年度改造套数等。该分年度建设规模将随着调查深入及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动态调整。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房管部门根据棚改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分析测算本地区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初步确定本地区未来3-5年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总量及分期购买的计划安排等。该购买总量应与本地区整体财政实力相匹配。

  第十条关于目标、行动纲要以及财政能力测算等具体内容,可由市、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函件形式单独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

  财政承受能力不满足要求的县(市、区),经市政府批准,可由市政府代为开展采购。

 

  第三章政策准备

  第十一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改列入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且还款资金来源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购买主体所属的本级政府应与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或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函承诺明确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承接主体支付采购资金,并协调承接主体按时偿还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第十四条当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时,市、县政府应积极向省政府申请由省政府以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予以支持。

  

  第四章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市、县政府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实施相关项目后,授权确定购买主体。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会同本级政府棚改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棚改服务事项如期实施。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就本级政府具体购买服务事项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贷款银行。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府规章,结合购买棚改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棚改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可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对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审批通过后,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承接主体签署借款合同。承接主体可以以棚改购买服务合同项下权益向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十五条承接主体确保按照监管部门及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管理规定依法合规使用贷款,积极主动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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