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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川人社办发[2014]1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7年12月8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有效部分)》 ( 川人社发〔2017〕5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原规定了有效期的,原有效期到期后自动延长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川人社办发〔2021〕78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的十六条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14]34号)精神,现就做好促进当前经济稳增长社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各市(州)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并按时足额支付、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完成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及征缴计划的前提下,允许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一)缓缴条件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2.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裁员数量低于10%;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在申请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材料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的证明;
2.稳定就业岗位的具体措施;
3.上一年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
4.缓缴、补缴申请表。
(三)审批程序
1.在市(州)级及以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向参保地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申报。
2.参保地县(区、市)人社局会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