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等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办发〔2012〕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7〕4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自该规范性文件原有效期到期之日次日起重新起算。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2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渝府发〔2012〕10号)要求,积极推动政策落地,取得了明显进展。为了确保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细化工作措施,尽快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关于转户居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出时限及价款拨付问题

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居民提出退地申请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区县(自治县)土地整治机构将相关要件报市农村土地整治中心审核。完清所需材料且实际交付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将价款拨付到农户。对申请退出的宅基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复垦条件并移交土地整治机构的,以证载面积为依据,统一按9.6万元/亩的标准支付首期价款;待复垦形成地票交易后,按有关规定结清价款。转户居民可凭首次领取价款相关手续申请参加退地农转城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提供固定办公场所、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强化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管理。

二、关于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处置问题

继续稳步推进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的管理、退出和利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为已退出的夹心房、连体房等暂不能复垦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监管,张贴安全告示,组织人员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通过房屋置换、危旧房改造和新农村建设等方式盘活利用。同时,要引导转户居民通过继续保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自行置换等多种方式处置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三、关于严格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