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全文废止】
津政发〔2004〕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政发〔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
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加
快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津党发〔2003〕5号),现提出
如下意见:
一、指导方针和工作重点
(一)加快
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市实现“三步
走”战略的重大举措之一。今后一个时期发展
个体私营经济和中
小企业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步走”战略,以
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创新为动力,抢抓机遇,
与时俱进,放心放开发展,求新求快求高,做优做大做强,为全
市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各级政府要把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服务和创
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要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提高效率,搞好服务。要努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商品市
场和要素市场,依法加强管理与监督,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进一
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的发展搭建有效的载体,
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努力培育和发展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类市
场主体,促进自发的经济要素成长为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国有企
业通过改革改组改制成为股份制的市场主体,促进国内外资本和
企业进入本市成为本市的市场主体。要加大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力
度,采取多种形式,吸纳、激活、盘活各种资本,努力使资金运
作活起来。要积极促进
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加快公有制企业改革
步伐,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真正使企业活起来。要调动一切
积极因素,引导社会各界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鼓励和参与投
资创业,使人的创造力活起来。
(三)各级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以及联系企
业与政府的纽带作用。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
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方针,制定发展规划,组织行业内企业依法
经营、依法自律和依法维权;认真履行行业技术培训、行业资格
认证、行业服务标准制定、行业技能资质考核、行业产品价格协
调、行业经济指标统计等职能,真正成为政府促进
个体私营企业
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助手。
(四)
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企
业要加强道德建设和信用建设,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依
法经营,接受行业自律;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
能力,防范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依法纳税,依法缴纳应由企业
负担的社会保险金,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
(五)全面清理行政许可事项。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涉及
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
许可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法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坚决取消,
对应当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增设行
政许可事项和许可条件。今后,对确有必要设定的涉及
个体私营
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以听证会或论证会的形式充
分听取
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意见,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
机关、条件、程序、限期等内容。
(六)下放工商登记权限。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
有限公司,委托各工商分局核准;无需照前审批的
个体工商户的
设立和变更登记,下放到工商所办理。
(七)积极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各照前审批部门对符合
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八)积极试行“一门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先发证
照、事后检查”的告知承诺制度。在实行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
批”的基础上,由工商部门代审批部门告知企业审批须知,审批
部门根据企业的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工商
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工商执照。审批部门在发照后的60个工
作日内对企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吊销其证照或由审
批部门建议工商部门核销其营业范围。
(九)全面实行企业属地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以工商部门作
为第一责任单位,税务、劳动保障、质监和统计等部门,都要严
格按照属地原则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严格实行企业属地管理。各
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事项,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核发
登记证,并载明工商注册登记号和组织机构代码,确保企业注册
登记的信息代码完整、统一。
(十)提高
个体工商户纳税的起征点。提高销售水产品、畜
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
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
上述农产品为主的
个体工商户纳税起征点,提高销售货物等应征
收增值税的起征点,提高服务行业等应征收营业税的起征点,提
高应税劳务的税收起征点。
(十一)简化税费征收办法。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的
个体工商
户,可通过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等纳税方式缴纳税费。非定期定额
缴纳税费的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通过远程电子
申报方式缴纳税费。对在各类市场内经营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
委托市场主办单位统一代征税费。除上述情况以外的
个体工商户
税费征收,由国税局和地税局制定简便易行的征收办法。
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税款的办法。对采取统一经营、微机
联网、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的直营连
锁企业,由总部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出申请,
经审批同意后,可统一申报缴纳各项税收。
(十二)积极推行网上年检。凡设定年检事项的行政机关和
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全面清理年检项目,凡无
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行政许可法》应保留的年检项目,
要简化程序,压缩内容,积极推行网上年检,网上年检要在5个
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完毕。工商部门要减少企业年检内容,简化网
检审查程序,降低年检费用,实行年检报告书的核准、盖章、缴
费、贴花一次完成;扩大免检范围,对设立不足半年和守法经营、
信誉优良且连续两年无违反工商法规行为的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
免除年检审查程序,直接通过年检。逾期未年检并确有特殊原因
的,不论是否事先申请缓检,不再罚款。
(十三)全面推行调账检查和送达审计制度。税务部门对企
业例行的税务检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除特殊情况必须进入企
业检查以外,一般实行调账检查。除依法授权外,审计机关不得
对私营企业实施审计,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企业进行审计时,
一般应当按照企业审计管辖范围实行送达审计。检查和审计不得
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十四)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按照公开、统一、平等的原则,
进一步搞好市和区县政府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
加强政务网站、基础数据库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信息
共享和业务协作;加强网上服务,公开政务信息,提供行政许可
网上受理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法规、市场动态;增加服务
功能,曝光违法违规案件,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和公众留言等交互
平台;解答企业和公众提出的各种问题,收集整理企业和公众的
意见和建议,增强对企业发展的信息化服务支撑。
(十五)建立健全统计体系。建立健全市和区县(含开发区、
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乡镇和街道
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
业统计信息体系,全面反映
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育、发
展情况,并作为反映经济景气状况的重要经济指数,为各级政府
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十六)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建立政策法规和经济信息平台,
为
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法规信息、政
务信息和商务信息。
三、放宽市场准入和企业改制条件
(十七) 实行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制度。注册资本100万
元以下的企业, 首期缴付额占注册资本10%的即可注册,最低注
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缴齐。
(十八)实行企业筹建登记制度。在实行“并联审批”制度
的同时,对涉及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额较大、项目建设周期长、
需要有较长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可以核发一
定期限、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十九)放宽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其母公
司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至5000
万元, 子公司的数量放宽为至少3个。其中,以高科技开发为主
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至2000万元,母
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放宽至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行业
从其规定。
(二十)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除市政府明确的市
区主要景观道路和交通主干线外,
个体私营企业的住所系租用旅
馆、饭店、写字楼、公寓楼和经登记注册能提供经营场所市场的,
只提交出租方加盖登记备案机关印章的证、照复印件,不再提交
产权证明。住宅房屋改为其他用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改革注册登记住所权属证明方式。对产权人确实
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其他派出机构、依法登记的
市场主办单位以及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
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允许
个体工商户租用经登记注册的市场摊位进行注
册。各区县要选择1至2条街道,开展将沿街底商统一规划置换
改造为经营场所的试点工作。
(二十二)实行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登记制。凡注册资金达到
50万元的生产型企业, 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的流通型企业,均
可办理进出口资格登记。进出口资格实行“照后登记”的管理办
法。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上述标准,工商部门可在企业注册时为其
登记进出口经营范围,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凭营业执照和相关文
件到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十三)依法放开对
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市场准入
领域的限制。特许经营项目按有关部门审核或许可的业务范围核
定;一般经营项目按企业申请的业务范围核定,或者按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核定;超出核定范围从事一般项目经营的,不视为超范
围经营。放宽企业投资限制,企业依法开展对外投资活动,工商
部门不再审查其对外投资累计数额。深化电力、交通、市政、水
利等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完善行业竞争机制。允
许自然人与外商合资、合作办企业。对需要办理的项目立项等行
政审批事项,凡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
毕。
(二十四)简化改制要件。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
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
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
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
(二十五)据实甄别确认企业性质。对名为国有企业实为个
人投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凭市、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
府授权管理机构出具的界定产权性质的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相
关手续;对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人投资需要理顺产权关系的,按
照《关于区县个人投资“挂靠”集体企业脱钩规范操作的意见》
(津体改发〔2003〕 6号)的规定办理。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变
的
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
(二十六)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
集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以及摘掉
“红帽子”“洋帽子”的私营企业,其资产评估、产权过户、土
地使用权过户等涉及的各项费用,按现行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四、加强融资支持
(二十七)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体系。搞好信用体系
的制度建设,使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使用规范化;扩大采集范
围,使信用信息内容充实,准确反映企业的信用面貌;注重开发
利用信用信息资源,依法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有关部门要在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对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的企业实
行信用监管,免除日常检查。
(二十八)制定和实施信用户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要在城市居民、农村居民、
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中,
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评定信用户,发展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
户共同体。对信用户联保体和信用户共同体的信用户发放信用贷
款。
(二十九)鼓励扩大
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各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发展面向
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
业的贷款零售业务。市财政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注册
资金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
个体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给予一定的成本补偿性资助。
(三十)充分发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管理中心贷款担保作用。
市财政局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在5年内每年扩充贷款担保基金
规模,适度降低贷款担保条件,扩大贷款担保范围。鼓励区县设
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充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资本金,
从其获利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已交企业所得税区县留成
部分。市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区县政府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提供
再担保。
(三十一)鼓励社会开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各商业银
行应与贷款担保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在本行开立账户并交
存贷款担保基金、建立有效的贷款风险控制和不良贷款代位清偿
等制度的贷款担保机构所担保的企业,按照贷款管理规定,以贷
款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一定倍数积极发放贷款。对新开办的
贷款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二)制定和实施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企业法
人与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三十三)积极开展职工持股信托,鼓励企业职工在自愿的
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法规通过信托持股的方式,经有关部门依
法登记后,作为出资人投资企业。
(三十四)积极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为拟上市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解决上市
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主业,
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