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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金融办《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
省金融办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009年我省分别在宁波市、舟山市开展了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全国首创了政府、银行、保险相互合作解决中小企业、农户及城乡创业者抵押担保不足的融资模式,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扩大地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成果,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现就在全省范围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当前,以中小企业、农户、城乡创业者等为主的小额借款人融资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利于破解小额贷款抵押担保难题,为小额借款人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推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保险机构互补合作,拓宽中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领域;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金融创新与社会信用的良性互动。
  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围绕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加强合作、探索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创新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对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向试点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小额贷款的试点地区中小企业、农户和城乡创业者。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消费及其他用途。
  (二)合作模式和试点选择。根据合作贷款机构的类别,分为银保合作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两种模式。
  1.银保合作模式。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省里在各设区市分别确定一个县(市、区)开展银保合作模式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自愿基础上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银行与保险机构开展试点业务。
  2.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合作模式。省里确定若干个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好、融资需求较为旺盛的设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在自愿基础上选择若干实力较强、信誉良好、管理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试点业务。
  (三)运作机制。参与试点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起“小额度、广覆盖、易操作、成本合理”的运作机制。由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联合对小额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符合条件的小额借款人与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及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与抵押或担保(联保)相组合的方式获得贷款,以解决小额借款人抵押担保不足额的问题,也可探索创新其他有效的融资方式。
  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发放贷款,保险机构对贷款本息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小额借款人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期还本付息。当小额借款人欠息连续达3个月以上或贷款到期后1个月内未偿还本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催收未果的,可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同时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要及时向保险机构提供出险、追偿情况及相关抵押物追缴、处置情况,保险机构按照约定向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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