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9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部分社会保险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21〕8号)规定,有效期至2026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2年12月31日)》规定,现行有效,文件拟到期日期2026/8/15。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
为规范本市城镇单位社会保险的管理与操作,现就本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的问题
(一)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社保中心)可对单位社会保险暂停结算:
1、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但单位已无任何资产,法院决定“中止执行”的;
2、单位法人代表逃匿,职工已无收入的;
3、单位营业执照虽未注销但已无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