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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温政发〔2009〕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9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 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成功实施了为期三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成果,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09〕26号的精神,现就我市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两创”战略,以保障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创业致富为中心,以保护农户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为出发点,以保大灾、保大户、保主要品种为重点,坚持政府推动、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扩大参保品种、参保对象和保险责任范围,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构建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不断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目标任务

  每年各县(市、区)的农业保险工作要完成年度任务基数的70%以上,年度任务基数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达。通过几年的努力,力争使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品种大户参保率70%以上,县(市、区)自选品种参保率60%以上,参保品种农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的60%以上,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三、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

  (一)落实共保经营制度。根据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制度,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由首席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担。

  (二)逐步完善保险责任和费率设置。稳步扩大责任范围,将保险责任扩大到包括热带风暴级以上热带气旋、暴雨、洪水、冻害、常见病虫害、大规模疫病等主要大灾。逐步提高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持在物化成本的50%左右。科学调整费率设置,使各品种费率水平更加符合实际。

  (三)不断发展保险品种。在继续抓好水稻、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等必保品种和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林木、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选保品种参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目录体系,鼓励各地开办特色保险品种,并报省、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四)逐步扩大参保对象。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参保对象从大户扩大到以大户为主,兼顾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和部分散户,让更多种养户得到实惠。将政策性能繁母猪、奶牛、油菜、公益林保险的参保对象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户。进一步扩大政策性水稻、大棚蔬菜、露地西瓜、柑橘树、生猪、鸡、鸭、鹅、淡水鱼等保险品种的大户参保面,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效控制风险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前提下,组织规模以下种养户参保。

  (五)完善定损理赔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24小时报案、大灾快速理赔等制度,优化大灾理赔流程,加快农业保险理赔速度。抓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纠纷裁定工作,建立专家库,规范裁定程序。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协调小组、村、片农险信息员制度,进一步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