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京财税[2007]3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21〕12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7-04-29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7〕24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
财税〔2007〕24号
全文失效成文日期:2007-02-06
USHUI.NET®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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