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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人专〔2003〕9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在浙部属有关单位,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

现将《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ОО三年五月十四日


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博士后群体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01〕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人事厅设立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奖励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有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择优施奖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浙江省优秀博士后评选、奖励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对象。

  (一)正在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包括接受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招收项目博士后的非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二)期满出站不超过6年现在浙江工作的原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六条 优秀博士后奖励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推荐为浙江省优秀博士后奖励人选: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科学价值或应用前景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经实施已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