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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

  一、按照契税法第三条授权,四川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