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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8〕28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14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次,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申请。
二、经备案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ΟΟ九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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