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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工商标〔2009〕11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工商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规定,删除第十九条中“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和第二十条中“浙江省著名商标”。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15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1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市监法〔20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市监法〔2023〕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在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促发展”的指示精神,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缓解“融资难”问题,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加快转型升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更好地服务企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浙江省境内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第三条 商标专用权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为该商标的全体共有人。

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交拟质押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注册证》、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开办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负责拟制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格式化申请书。

第六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拟质押商标使用情况、质押商标权证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阅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贷款人在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设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期限、利率,确保贷款安全。

第八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质押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第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一致认识后,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

第十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的商标及质押的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认可的商标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该质押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订立后,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在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通过填报《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通过中国商标网www.sb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