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 〔2009〕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9]16号
)精神,进一步规范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新老
企业所得税法衔接工作,在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落实好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减免税延续政策。
2、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及省局《
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
辽地税办发[2009]26号
),做好未完工产品销售预征所得税和毛利率(预缴应税所得率)调整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核定征收办法及省局《
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
辽国税发〔2009〕42号
),进一步规范我省核定征收工作。
4、认真贯彻落实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落实好省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
辽地税函〔2009〕63号
)明确的所得税减免依据、审核内容、备案流程及减免原因代码等。
5、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后续管理工作。
6、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7、认真贯彻落实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增强保民生、保稳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
根据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