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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 〔2009〕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1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9]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坚持依法治税,服从服务大局
(一)坚决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1、认真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好新老企业所得税法衔接工作,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落实好过渡期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减免税延续政策。
2、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及省局《关于调整“办税通”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 辽地税办发[2009]26号),做好未完工产品销售预征所得税和毛利率(预缴应税所得率)调整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核定征收办法及省局《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辽国税发〔2009〕42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核定征收工作。
4、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落实好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备案资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地税函〔2009〕63号)明确的所得税减免依据、审核内容、备案流程及减免原因代码等。
5、认真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后续管理工作。
6、认真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7、认真贯彻落实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增强保民生、保稳定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
根据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