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通知
渝建〔2019〕43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深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落实《
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7〕185号)和《
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渝府办发〔2018〕95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全市保障性住房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桥梁、综合管廊、人行天桥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应根据
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要求从相应时间节点起,采用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主城各区已建成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政府机关等100米范围内噪声敏感区域的出让地块,应根据
渝府办发〔2017〕185号文件要求从相应时间节点起,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从2020年1月1日起,主城各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宗地计容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国有土地应在供地方案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从2020年起,主城各区每年在建设项目供地面积总量中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两江新区不低于50%),并逐年增长5%,装配率应满足我市相关规定。其他区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
二、开展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试点
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时,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可以将预制部品部件生产纳入工程进度衡量。主城区开展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试点,达到以下工程进度时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一)拟预售房屋为八层及以下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15%以上,可视为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二)拟预售房屋为九层及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拟建房屋面积的四分之一以上,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0%以上,可视为完成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三)开发企业信用综合测评年度排名全市前三十,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行为,拟预售房屋列入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标准,且预制部品部件采购生产投资额达到主体结构总投资25%以上,可视为满足预售要求。在指导商品房销售价格时,应考虑装配式建筑增量成本。其他区县可参照本通知制定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
三、规范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
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主导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及市政设施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按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建造方式核准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各区在供地方案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并由区县政府按照供地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实施要求开展监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提出装配式建筑实施具体技术要求,原则上应采用以设计施工(生产采购)一体化为核心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初步设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和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