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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资产抵补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0〕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企业改制步伐,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国有企业改制中负资产抵补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企业负资产抵补的范围和条件

1、企业必须整体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2、企业产品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符合产业导向,企业通过抵补负资产实行改制后能摆脱困境,有一定的发展前景。

企业资产评估确认后负资产数额较大,且产品市场占有率低,没有发展前途,较难走出困境的企业,一般不实行企业负资产抵补的办法,应采用破产重组等其他改制形式。

二、企业负资产抵补的途径和办法

企业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有关规定剥离和提留离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精神病患者和绝症病人的各项补助费、富余职工的安置补偿费后产生的负资产,可采用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