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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失效】
丽政发〔201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8〕97号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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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等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文件精神,现就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调控政策措施

(一)确定房价控制目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国发〔2010〕10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市区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房价增幅不高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各县(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通过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以及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等各项措施,确保年度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其他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1%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住房保障目标责任制要求,加强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构筑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通过政府投资和社会机构投资,以新建、改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全面实现“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89万平方米,2102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6.6万平方米,116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689户。

(五)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严格按照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筹集资金,满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需求。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探索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三、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六)抓好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完成 “十二五”住房建设(含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其中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予以优先保障。

(七)加强住房用地的管理。在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推行“综合评标”等出让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

依法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对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加快盘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八)加快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现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资金、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时完工;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加大批后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规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商品住房加快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应。

四、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九)合力监管维护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住房建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