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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财政局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办法
2021-04-16 滨建房字〔2021〕6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帮助新就业无房职工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 鲁建住字〔202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资格认定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需具备下列条件:

2021年1月1日以后,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按照其家庭成员数量分级确定补贴标准,即1人户家庭补贴标准为300元/月、2人户家庭补贴标准为350元/月、3人户及以上家庭补贴标准为400元/月,并考虑学历层次增加补贴额度,对具有硕士、博士(或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月、100元/月。

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生活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人才公寓、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日常沟通协调,做好人员信息反馈与核对,避免重复保障。

三、申报审查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时,申报要件要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除申请人户籍、家庭成员、学历等基本信息外,主要包括就业登记、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房屋租赁等要件信息。各县(市、区)要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建立并完善网上申报流程,积极推进“一网通办”,要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方便群众办事。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住房租赁补贴一般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申报人数较少时,允许个人单独申报。

各县(市、区)要依托大数据、公租房信息系统等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且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要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介,及时公示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资金发放

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要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发放,或者按季度发放,每年的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各县(市、区)要严格区分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双招双引”人才等不同群体的申报条件。

五、资格复核

各县(市、区)要采取定期核查和动态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符合阶段性租赁补贴资格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发放,对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追回损失并作出相应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调整衔接。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滨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施方案